3月27日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百隆法官受邀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讲学,为选修《企业用工管理》课程的员工带来了主题为“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专题讲座。此次授课旨在帮助员工们了解有关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方面的法律实务问题,提升他们在未来工作中面对相关问题的解决能力。
黄百隆法官作为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对劳动审判有着十余年的丰富实践经验。在讲座中,他用幽默风趣、简明扼要的语言,以生动的案例和详实的法律条文为依据,为员工们详细讲解了劳动关系解除与终止概念及相关劳动关系架构问题。
黄法官首先指出大多数人,甚至是部分法律工作者均受《民法典》557条的影响,对解除和终止的关系存在错误认识,将劳动关系中的解除和终止概念简单推导为“终止是解除的上位概念”。其实不然,在201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时,本法第四章明确指出解除与终止的概念是并列关系。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签订之后,在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基于单方或者双方意愿,提前解除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终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一些法定事由,使得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情形。换言之,解除是关系还没有履行完毕,权利义务仍在延续过程之中,类似于离婚的状态;而终止一定程度上类似于丧偶,是没有办法再继续的情形。
区分终止和解除在概念上的不同,帮助同学们厘清二者并列关系之后,黄法官开始通过大量案例和法条说明二者在具体方面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二者的经济补偿金和适用原则。
黄法官对比1997年的《劳动法》和现行《劳动合同法》,结合《劳动合同法》44条,对现行《劳动合同法》终止概念进行进一步探讨。
《劳动法》阶段对于终止,更多的是约定的终止;而在《劳动合同法》时代,更多的是列举的情形。对于两部法律关于“约定条件终止”问题上的变化,黄法官通过具体案例,引入多种学说,其中详细阐述了以董宝华教授为代表的学术界的主流学说,即“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说明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被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负有帮助责任”。确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支付赔偿金的标准,即在劳动者被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
对于解除这个概念的解释,黄法官将其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及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三种情形。黄法官通过探讨以下几个问题对这三种情形进行了深层次的说明。首先探讨的是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存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问题。黄法官在说明了当下实务中两种主要的解决方案之后,提出了他的解决方式,即“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探讨了在国内诚信营商环境尚未完善的当下,是否存在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权过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解除问题的天平倾斜过当的问题,实务中劳动者对用工单位造成损失无法证明使《劳动合同法》第90条架空的情况。最后,黄法官通过黄大宇案讨论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及司法是否可以介入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问题,黄法官认为本案中企业规章制度存在合理性问题,应该设置分级式处罚,提出了司法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可以补充规章制度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黄法官一系列的案例和论述,为我们构建了一个关于劳动关系中解除和终止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框架。黄法官在说明学术界的主流观点的同时对同学们讲述了他个人多年劳动争议处理案件中的经验和感想,使同学们更加深刻地了解了法律实务与理论的差异。
此次黄百隆法官的授课活动不仅为WilliamHill官网的员工们带来了劳动法律实务方面的新知识,此次授课在全场同学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期待黄法官的下一次讲座。